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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玉龙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龙。 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鹃,该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龙。
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荣,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玉龙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玉龙于2013年12月16日又以与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玉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玉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