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龙。 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荣,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玉龙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玉龙于2013年12月16日又以与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玉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玉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