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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吴丽娟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丽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双狮通用设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丽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忠荣。
再审申请人吴丽娟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29号及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丽娟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我未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还存在,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故要求:依法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依法进行再审,并改判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6896元,解除合同赔偿金85968元,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针对申请人吴丽娟的再审请求,原审法院以通用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在《安阳日报》上刊登通知,并没有要求吴丽娟到公司上班,也不属于未到公司上班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人。粮油机械公司、通用公司未足额给吴丽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不能以此为由认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而认定申请人主张通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的判决理由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二被申请人赔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双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吴丽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丽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