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陈长安、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仝庆民及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长安。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守先,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仝庆民。 原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长安。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守先,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仝庆民。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华、该支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长安、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仝庆民及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长安、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程序违法,判定申请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无据;原判判定的赔偿数额错误,一是判定申请人支付12000元精神抚慰金无据,二是判定申请人承担全额残疾赔偿金错误。请求撤销(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原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由于申请人陈长安系孙胜涛的雇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且本院作出的(2011)安民一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中,也判决孙胜涛、陈长安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仝庆民对孙胜涛的撤诉并不影响陈长安对仝庆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仝庆民与孙胜涛之间内部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关于是否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方不能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以及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方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但是该批复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方向刑事被告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故孙胜涛已受刑事处罚,其可不再承担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责任,但要求雇主陈长安赔偿精神抚慰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原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陈长安、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长安、滑县腾飞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黄慧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