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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罗承法与被申请人王保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承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平,又名王宝平。 再审申请人罗承法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承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保平,又名王宝平。
再审申请人罗承法因与被申请人王保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罗承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