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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扶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扶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