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扶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