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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承林与被申请人王军、纪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承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纪雪芳。 再审申请人王承林因与被申请人王军、纪雪芳民间借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承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纪雪芳。
再审申请人王承林因与被申请人王军、纪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承林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王军所持有的纪雪芳出具的借据实际上是还款条,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与被申请人纪雪芳虽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因其与纪雪芳早已分居,若借款属实,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而完全由纪雪芳个人享用,该借款应由纪雪芳个人承担,其不应承担偿还王军借款10万元的法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驳回被申请人王军对其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纪雪芳向被申请人王军出具借款10万元的借据,因该借据的形成是在被申请人纪雪芳与申请人王承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原一、二审法院判令纪雪芳、王承林共同偿还该10万元借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王承林申请再审所持纪雪芳与王军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其不应承担偿还王军10万元借款的法律责任的诉求,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王承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承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