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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与被申请人张新如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汤阴段Ⅱ标施工项目部、泌阳县富宏石材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平,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如。 一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王步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平,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如。
一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汤阴段ⅱ标施工项目部。
负责人张建军,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会平,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泌阳县富宏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新林,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杨新林。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因与被申请人张新如及原审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汤阴段ⅱ标施工项目部、泌阳县富宏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杨新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黄慧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