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金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照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光中。 再审申请人杨金星因与被申请人金照秋、史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金星申请再审称:其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其未收到二审送达的开庭传票,而二审法院却以申请人杨金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裁定,该民事裁定按申请人杨金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错误。请求撤销二审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对其的上诉予以审理。 被申请人金照秋书面答辩称:二审法院向申请人杨金星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就邮寄送达的相关规定,原二审民事裁定程序合法,二审裁定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当事人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特快专递向申请人杨金星送达开庭传票程序合法。本院二审以退回的特快专递送达回证为依据,对申请人杨金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作出实体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杨金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金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