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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宋付清与被申请人曹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付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希海。 再审申请人宋付清因与被申请人曹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付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希海。
再审申请人宋付清因与被申请人曹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付清申请再审称:原判对曹希海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曹希海未归还9万元和2万元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曹希海主张其通过银行转账的7万元是归还申请人宋付清本案起诉的9万元借款,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事实上被申请人曹希海通过银行给付的该7万元与申请人宋付清起诉的9万元并非同一笔借款。被申请人曹希海利用偶然的巧合,以其他款项来充抵本案的借款。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归还借款后收回借条,曹希海归还借款后已将借条收回,申请人宋付清作为债权人无法再就该笔借款提供证据。但原判却将举证责任错误的分配给申请人宋付清,并以此为由认定被申请人曹希海已还款7万元,以其它借款的还款手续来充抵本案的借款。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和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被申请人曹希海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3万元。
本院认为,原判依据申请人宋付清持有的曹希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出具的9万元借条和2012年10月11日出具的2万元借条,认定被申请人曹希海向申请人宋付清借款11万元,属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曹希海于2012年10月11日通过银行向申请人宋付清转账7万元,在申请人宋付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曹希海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曹希海偿还申请人宋付清7万元借款,属于法有据。在被申请人曹希海未能全部偿还申请人宋付清9万元借款,曹希海又持有其通过银行为宋付清转款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宋付清仍持有该9万元的借条,与原审认定事实并不矛盾。申请人宋付清以其仍持有借条为由,主张被申请人曹希海共计仍应偿还其11万元借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宋付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付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