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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和连娣、王志娟、王顺喜、王志勇与被申请人梁永军、安阳县白壁镇中东孟辛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和连娣。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志娟。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顺喜。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和连娣。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志娟。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顺喜。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志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永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县白壁镇中东孟辛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康贵平,该村党支部书记。
再审申请人和连娣、王志娟、王顺喜、王志勇因与被申请人梁永军、安阳县白壁镇中东孟辛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东孟辛店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和连娣、王志娟、王顺喜、王志勇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公,适用法律错误。1994年前由于被申请人梁永军长期将诉争耕地荒芜,村委会依法已收回并发包给申请人,同时将梁永军承包经营权证上所诉争的土地划掉,梁永军已不享有承包经营权,无权取得征地补偿款。原判依据安阳县人民政府原备案记载确定权属是错误的,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生效为准,不以备案登记为要件。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作出公正判决。
被申请人梁永军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一、二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本案中,梁永军、和连娣所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均存在涂划、更改、添加痕迹,从证明力上看均无法证明各自的主张。从行为人的前后行为上看亦存在前后矛盾之处,1998年时任村委会主任王炳林称在电话征得梁永军妻子田文玉同意后,将梁永军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上的大方地划得,如果据此认定梁永军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后来的事实又对此进行了否定,即随后田文玉打电话又不同意和连娣耕种,故在和连娣要求在其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上增加土地面积时,王炳林未同意;故从王炳林的行为无法得出梁永军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连娣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结论。从另一行为人孙东风的行为来看亦是如此,2004年时任村委会主任孙东风在和连娣的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上将大方地、渠南地的面积进行了涂改添加,但梁永军目前手中的经营权证下方重新填写了大方地相关内容,梁永军称此举也是孙东风所为。作为发包方的中东孟辛店村村委会在答辩时明确表示,对诉争土地因梁永军全家迁入市区应该收回,但未履行正规手续;1998年土地延包时没有调整土地没有重新分责任田,合同应以白壁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存档的合同为主,据此,可以认定诉争土地并未被中东孟辛店村村委会收回,亦未发包给和连娣,原判将白壁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存档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和连娣、王志娟、王顺喜、王志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连娣、王志娟、王顺喜、王志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