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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天林与被申请人赵爱芬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天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爱芬。 再审申请人刘天林因与被申请人赵爱芬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天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爱芬。
再审申请人刘天林因与被申请人赵爱芬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天林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赵爱芬在煤球厂为其丈夫张庆山帮工时不慎受伤,其与赵爱芬之间并无帮工关系,不应判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判责任划分不当,即使是义务帮工关系,其也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的赔偿费用不合理,且认定赔偿数额错误,误工费应按农林牧业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判赔过高。请求摊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爱芬在申请人刘天林煤球厂用铁铲清理煤球机上碎煤时受伤,申请人刘天林在诉讼期间未提供明确拒绝被申请人赵爱芬在其煤球厂干活的证据,故原判认定申请人刘天林与被申请人赵爱芬之间形成帮工关系,并据此判令申请人刘天林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原判确定责任比例得当,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刘天林申请再审所持的该项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费用,原审判决误工费标准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应予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原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刘天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天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