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天玉。 委托代理人李廷顺,汤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香。 再审申请人冯天玉因与被申请人张玉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天玉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其所签合同的是内黄帝诚建材有限公司,而非被申请人张玉香,张玉香不是适格的原告;其所欠工程款数额为20000元;工程未完工,其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作出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玉香作为实际承揽人承揽了汤阴商都酒店安装轻质隔断(1-4)层工程,申请人冯天玉为实际定做人,双方已形成承揽关系,故申请人冯天玉申请再审所持被申请人张玉香不是适格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关于所欠工程数额,被申请人张玉香提供了冯天玉所写的两张证明条,金额共计63820元,原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故冯天玉申请再审所持所欠工程款数额为2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冯天玉认为工程未完工,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和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应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冯天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天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