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保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建群。 一审被告刘跃民。 再审申请人赵保山因与被申请人申建群及一审被告刘跃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安民二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保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申建群在厂内干活时,虽然我担任厂长,但我是受雇于王丁伟,厂子是王丁伟的,申建群受伤,应由王丁伟赔偿,不应由我赔偿。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改判。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赵保山收到本院(2009)安民二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的时间是2009年10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是2014年7月28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现赵保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赵保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保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