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栓劳。 委托代理人赵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征兵。 再审申请人申栓劳因与被申请人申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栓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魏文杰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