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书。 委托代理人邢玉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龙安区书保搬卸服务部。 负责人侯书保。 再审申请人王金书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龙安区书保搬卸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金书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发现,一审法院2010年8月2日笔录及该院2013年11月4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是伪造的,原判违反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审查查明:王金书因不服本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73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金书的再审申请。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王金书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金书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