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军。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吕存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根柱,。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保平。 再审申请人李红军因与被申请人郝根柱及一审被告侯保平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红军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85万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反诉费及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红军和被申请人郝根柱之间存在赊购钢材及借款争议,原审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借据及银行存款、取款凭证、转账凭证,当事人自制记账凭证、自记流水账、自记明细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的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再审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李红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红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