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改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群成。 再审申请人张改印因与被申请人张金成、谢群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改印申请再审称:我与张金成签订的是有偿使用合同,也就是租赁合同,该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张金成对我宅基房产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现张金成将院内树木处理了,将房宅转让给谢群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权。因此,双方所签合同就自然终止,应该解除,我已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张金成,张金成不使用了,应退还给我,我情愿把使用费退还给他。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二被告承担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改印与被申请人张金成于2006年10月30日签订一份合同,内容为:张改印老庄子壹份房屋肆间全部树木,经村委会研究同意调配给张金成永久使用,经双方同意总价值壹万壹仟元整。经手人:张满长王学得张付庄2006年10月30日。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审据此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原审因该合同订立时未约定违约条款和违约行为及解决争议办法,且本案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及情形,因此,原审法院对张改印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改印称张金成已将该房宅转让给谢群成,但未提供转让协议。故张改印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改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改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