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建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爱萍。 原审被告马超。 再审申请人张建平因与被申请人杜爱萍、原审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即被申请人杜爱萍与原审被告马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连带清偿责任,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申请人在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爱萍与原审被告马超之间的借款行为有借据在案,申请人张建平为该借贷关系出具了保证书,原审据此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并判令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张建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建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建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