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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吕廷山与被申请人齐进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廷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进雷。 再审申请人吕廷山因与被申请人齐进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廷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进雷。
再审申请人吕廷山因与被申请人齐进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廷山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的庄稼受损与申请人的产品质量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质量纠纷报告不是法定部门鉴定结论;一审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提出的报告书是被申请人单方委托作出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切涉诉费用。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吕廷山收到(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的时间是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的时间是2014年2月24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申请人吕廷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综上,吕廷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廷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洪训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