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朝辉。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文彪。 再审申请人卢朝辉因与被申请人石文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卢朝辉因已经与被申请人石文彪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卢朝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朝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