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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卢朝辉与被申请人石文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朝辉。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文彪。 再审申请人卢朝辉因与被申请人石文彪劳动争议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朝辉。
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文彪。
再审申请人卢朝辉因与被申请人石文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卢朝辉因已经与被申请人石文彪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卢朝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朝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