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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葛月亮与被申请人程土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月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土生。 再审申请人葛月亮因与被申请人程土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月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土生。
再审申请人葛月亮因与被申请人程土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葛月亮申诉称:1、本案双方不是共有关系,是不动产房屋权属纠纷,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本人有合法登记取得产权。二审判决房屋使用权是双方共同购买没有证据,双方既无书面协议,也无口头约定。故判决适用的《物权法》共有章节中的条款来判决明显错误,《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判决还不当的引用了《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也说明本人取得房产所有权是合法的。2、2004年6月21日,本人以现金一次性付清所剩余款共计31.5万元,房屋权属性质为私有,归申请人一人所有。铜冶镇政府三班子会议记录证明程土生是负责协调的角色,不能证明与程土生共同购买了该房屋使用权。3、二审判决将“我承认程土生借给18.5万”改成“葛月亮承认其购买涉案房产的31.5万元中有程土生的18.5万”,改变了本人原意。法院在程土生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共同购买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4、申请人不应承担马铁旦2004年11月17日以后的看门费用。5、戚玉新的证言是道听途说,作为定案依据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判案规则。6、二审开庭时本人递交书面回避申请,二审拒不回避。申请人提出的相当完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远远大于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矛盾的证据证言,法院不予采纳,违反了法律规定。自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要求。
被申请人程土生答辩:1、建行委托兴隆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葛月亮以5万元中标,程土生认可,没有这些手续,就没有和葛月亮合伙购买建行办公楼一事。2、葛月亮称2004年6月21日以现金一次性付清剩余款共计31.5万元,这31.5万元中18.5万元是我交到兴隆拍卖公司账号的,我借给你款也不说多少利息?3、房管局为葛月亮办房产证属于违法行为,葛月亮与兴隆拍卖公司成交后,因葛月亮如果没有在7天内将26.5万元交清,否则,5万元定金作废,再罚30万元的20%及6万元,共11万元,葛月亮及其子李艳茹、大爷葛丙学、大妈宗贵枝口头约定合伙购买房屋各一半,4、铜冶镇三班子会议记录写道程土生等人一次性交到财政所,为什么不写葛月亮呢?这充分证明土地使用权给程土生的。5、葛月亮取得房产证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6、葛月亮提出的都是无根据的,根本不符合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葛月亮申请再审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葛月亮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时查明:葛月亮于开庭后即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二审合议庭递交书面申请回避,但2012年9月27日二审开庭笔录中未有葛月亮提出申请回避的书面记载。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葛月亮称购买楼房属于自己私有,且有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竞买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私有房屋所有权房产证等证据,自始至终是按合法手续进行登记取得的产权。不是合伙购买的房产,购买楼房款31.5万元中有18.5万元和5000元是借程土生的款,但是葛月亮对借款的经手人签名和归还问题回答前后矛盾,陈述不一致,故应承担主张借款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判决依据办理房产权证之前程土生通过银行转款18.5万元和葛月亮取款5000元的事实、以及铜冶镇政府三班子会议记录等证据,认定房屋系程土生、葛月亮共同出资购买并无不妥,且符合法律规定不动产共有的认定特征。因为葛月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产权登记产生矛盾分歧,程土生于2005年12月26日向安阳县铜冶法庭提起行政诉讼,安阳县法院向安阳县房管局送达了暂缓为葛月亮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公函。当民事确权纠纷与行政撤销房屋权属证纠纷交叉存在时,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原审判决认定争议的楼房系房地分离,即房屋所有权是建行的,土地使用权是铜冶镇政府的。所以原审判决认定程土生、葛月亮对争议楼房享有使用权并无不妥。葛月亮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回避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程序规定。葛月亮再审申请称本人有经合法登记取得的房产权证,原审判决认定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没有证据,房屋权属性质为私有,应归本人所有,双方不存在共有关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葛月亮再审申请称,二审拒不回避违法,不应支付马铁旦的看门费,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葛月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葛月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崔晓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