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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自珍与被申请人王爱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自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军。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 再审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自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爱军。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
再审申请人李自珍因与被申请人王爱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自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李洪训
审 判 员  崔晓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