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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保庆与被申请人胡来玉抚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保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来玉。 再审申请人李保庆因与被申请人胡来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保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来玉。
再审申请人李保庆因与被申请人胡来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保庆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漏审漏判医药费、护理费;二审判决未对代理人资格进行阐述,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原审明确表述“李保庆要求胡来玉每月支付生活费、医疗费和护理费2500元过高,超过胡来玉的经济能力,综合考虑李保庆、胡来玉双方的收入状况、身体状况及现阶段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情况,胡来玉应当在其与李保庆分居期间每月支付李保庆扶养费1200元。”已充分考虑申请人李保庆要求审理医药费和护理费的请求,不属漏审漏判。二审中胡来玉的委托代理人魏争俭出庭代理有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函和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代理人的资格。原审法院判决胡来玉每月支付李保庆扶养费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数额适当。再审申请人李保庆要求审理医药费、护理费,要求做护理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综上,李保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保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崔晓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