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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张娥只与程合山、张玉芹、程栋梁、程心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66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刘春生,男,1952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张娥只,女,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 以上二申请再审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药建宏,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中民再终字第66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刘春生,男,1952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张娥只,女,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
以上二申请再审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药建宏,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合山,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芹,女,1956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栋梁,男,2001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心怡,女,2007年12月6日生,汉族。
程栋梁、程心怡的法定代理人:张玉芹,系程心怡祖母。
以上四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淑贤、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旺旗,男,1976年5月18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刘春生、张娥只因与被申请人程合山、张玉芹、程栋梁、程心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安民一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了(2013)安中民申字第7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春生、张娥只的委托代理人药建宏,被申请人程合山、张玉芹,被申请人程栋梁、程心怡的法定代理人张玉芹以及上述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杨艳平,被申请人永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旺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安民一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和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景峰
代理审判员  赵中友
代理审判员  李瑞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