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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喜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金喜,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解放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安中行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金喜,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程利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廷虎,系安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百明,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杨金喜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安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金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杨金喜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秀清
审 判 员  赵中友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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