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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庆与郭玉斌侵权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37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玉斌。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禾庆,又名田连平。 原审被告郭玉珂,又名郭连顺。 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37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玉斌。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禾庆,又名田连平。

原审被告郭玉珂,又名郭连顺。

申请再审人郭玉斌因与田禾庆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9月10日该院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8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郭玉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守帅,被申请人田禾庆,原审被告郭玉珂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郭玉斌与田禾庆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应当先由政府进行确权。一、二审判决将该案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白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高秀清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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