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37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玉斌。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禾庆,又名田连平。 原审被告郭玉珂,又名郭连顺。 申请再审人郭玉斌因与田禾庆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9月10日该院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8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郭玉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守帅,被申请人田禾庆,原审被告郭玉珂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郭玉斌与田禾庆土地使用权争议一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应当先由政府进行确权。一、二审判决将该案作为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及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白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高秀清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