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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与王亮、安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安阳市公安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彰东街道办事处南漳涧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宋常明,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瑞卿、赵卫国,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彰东街道办事处南漳涧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宋常明,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瑞卿、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亮,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住所地:安阳市安彰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志飞,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红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范玉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侁、张夏,安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南漳涧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漳涧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王亮、安阳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以下简称北辰派出所)、安阳市公安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安中民申字第16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南漳涧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杨瑞卿、赵卫国,被申请人王亮、被申请人北辰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明、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侁、张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12月20日,一审原告王亮向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了(2011)北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南漳涧村委会、安阳市北辰派出所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了(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人南漳涧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王亮一直在派出所上班,接受的是派出所的安排,从事的是派出所的工作,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派出所承担责任,村委会不承担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王亮对我村委会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王亮答辩称,我一直在派出所上班,在村委会领工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申请人北辰派出所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请求再审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安阳市公安局辩称,王亮与安阳市公安局不存在劳务关系,安阳市公安局不应承担责任,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且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高秀清
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