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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双喜、郭玉吉与孙国平、安阳县五交化公司破产管理人、赵瑞民等18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吉,男。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双喜,男。 委托代理入张敬苹,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福慧,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吉,男。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双喜,男。
委托代理入张敬苹,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福慧,男,系蔡福慧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平,男。
委托代理人孙敬平,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安阳县五交化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东段。
负责人朱兴明。
委托代理人刘红兵,男,汉族,安阳县五交化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
原审被告赵瑞民等18人。
原审第三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晓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
原审第三人杨现明,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上诉人蔡双喜、郭玉吉与被上诉人孙国平、原审被告安阳县五交化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被告赵瑞民等18人、原审第三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杨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蔡双喜、郭玉吉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2014年6月12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4年8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审漏判,事实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致孝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