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玉吉,男。 委托代理人李向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双喜,男。 委托代理入张敬苹,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福慧,男,系蔡福慧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平,男。 委托代理人孙敬平,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安阳县五交化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东段。 负责人朱兴明。 委托代理人刘红兵,男,汉族,安阳县五交化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 原审被告赵瑞民等18人。 原审第三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晓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 原审第三人杨现明,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上诉人蔡双喜、郭玉吉与被上诉人孙国平、原审被告安阳县五交化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被告赵瑞民等18人、原审第三人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杨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蔡双喜、郭玉吉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2014年6月12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14年8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审漏判,事实认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致孝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