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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学颖与安阳博爱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学颖,女。 委托代理人蒋运灿,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博爱康复医院(现更名为安阳新京医院)。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62号。 法定代表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学颖,女。
委托代理人蒋运灿,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博爱康复医院(现更名为安阳新京医院)。住所地安阳市灯塔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马玉光,职务院长。
上诉人孟学颖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博爱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晖
审 判 员  田 峥
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雨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