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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周与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周,男。 委托代理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超文,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周,男。
委托代理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超文,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榜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长顺,男。
委托代理人董加俊,男。
上诉人张金周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致孝
审判员  赵红艳
审判员  闫 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雨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