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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青帅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609号 罪犯董青帅,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609号
罪犯董青帅,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青帅犯强奸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008年12月11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青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青帅于1.2007年2月10日晚,董青帅等人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骗至濮阳县城关镇文村麦地后,强行轮流将王某强奸,后董青帅等人又将王某带至王宗武家,董青帅等人又采用暴力手段轮流将王某奸淫。2.2011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在安阳市监狱十监区车间,董青帅借上厕所之机,用掰断的固定在车间工作台上的小剪刀朝罪犯南祥德面部左右两侧及背部左侧各刺一刀,致南祥德轻伤。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董青帅犯强奸罪、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
罪犯董青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青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其服刑期间又犯罪,性质严重。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青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刘景峰
审判员 高秀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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