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再终字第51号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申翠平,女,1957年7月10日出生。 申诉人(一审原告)赵钟洪(申翠平之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 申诉人(一审原告)赵鑫(申翠平之子),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华林、郭荣华,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杨卫青,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申翠平、赵钟洪、赵鑫因与被申诉人杨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林民合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申翠平、赵钟洪、赵鑫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安民监字第26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林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申诉人申翠平、赵钟洪、赵鑫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安检民抗(2013)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云飞出庭。申诉人申翠平、赵钟洪、赵鑫及委托代理张华林、郭荣华,被申诉人杨卫青及委托代理人赵文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合初字第91号及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郭鲁训 审判员 杨西建 审判员 赵中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