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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达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576号 罪犯马建达,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348号刑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576号
罪犯马建达,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华区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建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元。2012年5月11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建达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晚,马建达等人预谋抢劫后在濮阳市职业技术学院附近的濮上园网吧寻找到目标杨涛后将杨涛叫出网吧殴打并抢杨涛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和身份证等物,随后又指使一人跟随杨涛回宿舍取钱,在杨涛宿舍内又索要杨涛400元。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建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元。
罪犯马建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建达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建达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高秀清
审判员 刘景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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