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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青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581号 罪犯贾青印,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淇滨刑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581号
罪犯贾青印,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淇滨刑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青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8年10月17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青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5日凌晨,刘配言驾车将贾青印等人送至鹤壁市淇滨区锦绣园小区附近,贾青印等人用断线钳将李艳芳家的防盗窗剪断后进入李艳芳家中,将李艳芳的一部手机抢走,该犯系主犯。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鹤壁淇滨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贾青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罪犯贾青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一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青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罪情节较重,且系主犯,故应对减刑幅度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青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高秀清
审判员 刘景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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