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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勇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584号 罪犯卢勇,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内少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584号
罪犯卢勇,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内少刑初字第00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0年5月6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卢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某晚,卢勇、张志闯伙同于志超、刘志峰、李鹏飞(以上三人均已判刑)在内黄县楚旺镇西街村强行将蔡某某挟持到楚旺镇北街村寨外坑中轮奸。2007年11月的某晚,卢勇伙同于志超、刘志峰、柴龙龙、宋帮帮、“永国”等人在内黄县楚旺镇南街卢勇家将被害人蔡某某轮奸。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卢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罪犯卢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亮
审判员 高秀清
审判员 刘景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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