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1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山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8号。机构代码:75711253-0。 法定代表人闫锡红,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娇娇。 委托代理人李现锋。 上诉人牛山林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2014)北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0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由于主债务人管成荣没有参加诉讼,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李俊良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