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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加存、原审被告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郭用生、姜明朝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 法定代表人尹用生。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林州市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
法定代表人尹用生。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林州市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存。
委托代理人郭换英,系李加存妻子。
委托代理人陈宝军,林州市姚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原审被告郭用生。
原审被告姜明朝。
原审被告江用先。
原审被告桑青山。
原审被告常保成。
上诉人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加存、原审被告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郭用生、姜明朝、江用先、桑青山、常保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尹用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合生、被上诉人李加存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换英、陈宝军、原审被告林州市石板岩乡东垴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姜明朝、原审被告郭用生、姜明朝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江用先、桑青山、常保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法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付文华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