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北关村。 上诉人孙红光与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孙红光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利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