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同林。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现堂。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现堂、李国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