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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现堂、李国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同林。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现堂。 二被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同林。
委托代理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现堂。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现堂、李国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