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晋豫。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理静。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士贵、宋理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