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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士贵、宋理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晋豫。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理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3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晋豫。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理静。

委托代理人刁德飞,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安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士贵、宋理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学海

审 判 员  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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