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4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电相。 委托代理人王福银,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江涛。 委托代理人黄德前,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马国辉。 上诉人吴电相、苏江涛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国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