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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九林与被上诉人韦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1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九林。 委托代理人王伟红,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顺玲。 委托代理人尤红伟、王研芬,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九林因与被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1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九林。
委托代理人王伟红,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顺玲。
委托代理人尤红伟、王研芬,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九林因与被上诉人韦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