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1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九林。 委托代理人王伟红,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顺玲。 委托代理人尤红伟、王研芬,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九林因与被上诉人韦顺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闫学海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毛晓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