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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鲁山县让河乡陈楼村二组55号,现住鲁山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鲁山县让河乡陈楼村二组55号,现住鲁山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14年3月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4)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贺某某开始在鲁山县鲁阳镇站前街前进路24号家中无证经营家庭旅馆。期间,2014年春节前至案发,被告人贺某某容留、介绍白某某、张某某、“某艳”(具体身份不详)等人在其家庭旅馆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分成获利。2014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容留张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红昕
人民陪审员  杨喜平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杜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