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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申请执行贾文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2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 被执行人贾文洪,男,汉族。 被执行人候鹏飞,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冬,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万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2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

被执行人贾文洪,男,汉族。

被执行人候鹏飞,男,汉族。

被执行人韩冬,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万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任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贾文洪、候鹏飞、韩冬、贾万军、任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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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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