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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柱、原仲裁被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一仲字第00029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北京大道北段路西。 负责人王书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一仲字第00029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北京大道北段路西。
负责人王书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刘文柱,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文来,男,1949年3月15日生,汉族。
原仲裁被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人民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袁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柱、原仲裁被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南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南裁字第018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之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乔梦麟同时作为原仲裁被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刘文柱的委托代理人景文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十六件系列案件之一,涉及人员较多,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仲裁。经通知仲裁庭,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撤销仲裁程序。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襄樊冠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社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田晓凯
审判员  薛庆玺
审判员  王 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