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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37号 申请人刘艳超,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张改,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艳超要求宣告张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申请人刘艳超的儿子刘帅于2011年3月2日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37号

申请人刘艳超,男,汉族,住宁陵县。

被申请人张改,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艳超要求宣告张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申请人刘艳超的儿子刘帅于2011年3月2日因意外不幸身亡,被申请人张改于2011年6月20日因家庭变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张改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张改,女,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平洛西村236号,系申请人的儿媳,确于2011年6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发出寻找张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改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改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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