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民特字第39号 申请人刘浩然,男,汉族,住宁陵县。 申请人刘静然,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段贤勤,女,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浩然、刘静然要求宣告段贤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由于申请人刘浩然、刘静然的父亲刘海涛于2009年11月26日因病不幸身亡,被申请人段贤勤于2010年3月因家庭变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段贤勤为失踪人。 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段贤勤,女,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程楼乡刘古堂村338号,系申请人的母亲,确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发出寻找段贤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段贤勤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段贤勤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段贤勤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孙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