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闫建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X,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查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372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XX,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查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季芬、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闫XX酒后驾驶豫QL8501普通货车,沿平舆县清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段时,被平舆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闫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2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照片、查获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850号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X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X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罗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