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8月1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美丽、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在平舆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期间,被告人秦某某采取不正当手段让时任射桥镇大孙村委支部书记的雷某某(已判刑)为自己谋取“普九”化债资金,等化债资金到帐后,被告人秦某某为感谢雷某某的帮助,于2010年7月22日向雷现启行贿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雷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明,书证:被告人秦某某户籍证明、关于大孙村委普九化债情况说明、修建大孙小学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工程的情况说明、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有关政策和问题解释、转账凭证、平舆县化解“普九”债务档案、被告人书写的检查书、平舆县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2010年平舆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期间,采取不正当手段让时任大孙村委支部书记的雷某某为自己谋取“普九”化债资金,等化债资金到账后向雷某某行贿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可对被告人秦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秦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松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