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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江涛与被告崔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小字第322号 原告孙江涛,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海清,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新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涛诉被告崔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小字第322号

原告孙江涛,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海清,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新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涛诉被告崔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江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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