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小字第322号 原告孙江涛,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海清,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新安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江涛诉被告崔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江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江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江涛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小磊 |